公安海陵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公安海陵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询,也可在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场所查阅。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编制的《公安海陵分局政府信息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目录,还可以在泰州市现行文件利用中心查阅,文件中心地址设在泰州市行政审批中心一楼。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政府公开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分类:分五个类别(参见目录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政府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获取方式
    主要通过我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提出申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本机关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23-86398012 ,传真号码:86323060,通信地址:泰州市海陵区东风南路599号,邮政编码:225300。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中国海陵”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中国海陵”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申请。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要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公安海陵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本机关负责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立即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本机关将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拆。监督电话:0523-8632309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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