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海陵工业园区(京泰路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询,也可在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场所查阅。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海陵工业园区(京泰路街道)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还可以在泰州市现行文件利用中心查阅,文件中心地址为泰州市行政审批中心一楼。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 政府公开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分类:分领导分工、园区文件、重要会议、重点工作、规划、人事任免、应急管理、统计信息、行政权力公开和其他共十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政府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获取方式 主要通过我园区政府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提出申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的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海陵工业园区(京泰路街道)党政办公室。 咨询电话:052386275833,传真号码:052386279788, 通信地址:海陵工业园区(京泰路街道),邮政编码:225300, 电子邮箱:6276882@163.com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担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海陵工业园区(京泰路街道)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www.cnlyhm.com/,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引导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免于公开或者部分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的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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