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海陵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询,也可在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场所查阅。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编制的《海陵区教育局政府信息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目录。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政府公开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分类:分四个类别(参见目录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政府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获取方式 主要通过我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提出申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本机关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泰州市海陵区教育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23-86998282 ,传真号码:0523-86998295,通信地址:泰州市南山寺路76号,邮政编码:225300,电子邮箱地址:hljyj@mail.tzhledu.net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3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泰州市海陵教育网”或本网站下载电子版本。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本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机关电子信箱即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要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海陵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本机关负责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立即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本机关将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附1: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 A、机构概况 01.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 -A0100 02.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A0200 03. 教育概况 -A0300 04.机构主要职能 -A0400 05.内设机构 -A0500 06.机构领导及分工 -A0600 07.直属单位 -A0700 B、政策法规 01.法律 -B0100 02.法规 (01)行政法规 -B0201 (02)地方性法规 -B0202 03.规章 (01)国务院部门规章 -B0301 (02)省政府规章 -B0302 04.规范性文件 (01) 政府规范性文件 -B0401 (02) 本单位规范性文件 -B0402 C、规划计划 01.中、长期规划 -C0100 02.阶段性规划、计划 -C0200 03.年度工作计划 -C0300 04.专项工作计划 -C0400 D、业务工作 01. 责任考核 -D0101 02. 业务公示 -D0102 03. 师资认定 -D0103 04. 人事招录 -D0104 05. 职称评审 -D0105 06. 任免公示 -D0106 07. 教育收费 -D0107 08. 教育督导 -D0108 09. 招生通告 -D0109 10. 年检公告 -D0110 11. 社会办学 -D0111 12. 其它 -D0112 13. 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D0200 14. 工作总结 -D0300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拆。监督电话:0523-86222120。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政府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本政府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为造成申请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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