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泰州市水利局海陵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询,也可在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场所查阅。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泰州市水利局海陵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查阅目录,还可以在泰州市现行文件利用中心查阅,文件中心地址设在泰州市行政审批中心一楼。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政府公开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分类:分六个类别(参见目录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政府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获取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主要通过我局网页、信息公告栏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单位申请。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单位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泰州市水利局海陵分局人秘科。 联系电话:0523-86887753,传真号码:0523-86887753 通信地址:泰州市海陵南路309号,邮政编码:225300 电子邮箱地址:slhlfj@yahoo.cn 联系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泰州市海陵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中泰州市水利局海陵分局网页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单位电子邮箱即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单位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 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本单位负责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立即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掌握范围的,本单位将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本单位将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本单位负责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523-86896229。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本单位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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