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469025360/2018-000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供销总社 发文日期: 2018-02-24
文 号:
2017年海陵区供销总社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泰州市海陵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本报告由概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附表等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本报告在泰州市海陵区供销总社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全文公开并提供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海陵区供销总社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523-86224975)。


  一、概述

  2017年,我社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1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14〕203号)要求,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认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基础性工作,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更新,及时回复群众留言、来信,不断加快公开步伐、深化公开内容,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2017年,我社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以区供销总社一把手为组长、区供销总社办公室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供销总社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区供销总社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开展我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考核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季度通报与日常监控相结合,分别对部门(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组织专题培训,走访调研所有下属单位及重点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部门(单位)和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二是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及时更新机构职能、政策文件、政策解读、规划计划、资金信息等信息公开目录,做到更新及时均匀、目录对应规范、分类完备准确。对涉及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进行深度解读。2017年,根据下发的《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泰海政办﹝2014﹞166号)文件要求,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负责部门,深入推进行政权力运行、财政资金使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公共监管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在改版后的信息公开网首页设置重点领域版块,方便市民直接查阅。

  三是严格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泰州市海陵区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登记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核表》、《海陵区申请公开信息办理告知书》等文书标准格式,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坚持依申请公开协商会办制度,各部门、单位收到依申请公开后,均需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办信息公开科通报,由区政府办协调法制办、保密局及相关部门,协商答复意见,统一答复口径,确保答复的意见统一规范,依法保障群众的监督权、参与权和知情权。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2017年,全区累计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28条,其中中国海陵网部门动态106条,规范性文件20条,海陵要闻2条。

  (二)各基层单位信息公开情况

  各基层单位成立以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内设机构承担办事公开工作,配备懂电脑操作、公文写作能力较好、熟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业务、能管理本单位办事公开系统平台、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区供销总社作为基层单位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基层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各基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检查,督促、指导区属企事业单位及时、准确、规范更新目录信息。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7年,我社没有发生一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良好。我社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不当而发生失泄密或其它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事件。社会评议满意、基本满意率为100%。

  (四)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措施

  当前,我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的编制标准有待进一步提高,公开的内容与公众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政府信息查阅的便捷度有待进一步提升等等。下一步,我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着力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大主动公开。通过每年对部门科室和基层单位各组织两次培训、走访调研、季度通报、平台监控等多种形式,提高各部门科室和基层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效,及时主动公开应向公民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规范依申请公开。完善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以及保存备查等各个环节的流程,提升依申请公开服务能力,畅通受理渠道,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公众申请,依法依规满足人民群众的特殊信息需求。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更新完善机制,进一步优化公开指南,细化公开范围和目录,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加强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举报调查处理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四是优化政府信息查阅途径。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与赠阅点建设,对已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做好长效管理,确保有明显的查阅点标识、有专人服务、有政府信息资料可供查询、定期更新赠阅资料。对政府信息公开网页进行改版,将各类信息细化分类,确保公民能更便捷、准确查找到所需信息。

    (五)说明与附表

  (一)说明

  本次统计时间为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统计范围是本社网站。

  (二)附表

2017年度政务公开统计表


统计指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128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20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20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0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106

3﹒政务微博名称:,公开政府信息数

0

4﹒政务微信名称:,公开政府信息数

0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0

二、回应解读情况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0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0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7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0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0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收到申请数

0

1﹒当面申请数

0

2﹒传真申请数

0

3﹒网络申请数

0

4﹒信函申请数

0

(二)申请办结数

0

1﹒按时办结数

0

2﹒延期办结数

0

(三)申请答复数

0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0

2﹒同意公开答复数

0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0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0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0

涉及商业秘密

0

涉及个人隐私

0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0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0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0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0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0

(四)申请来源



1.党政机关

0

2.社会团体

0

3.企业

0

4.宣传媒体

0

5.科研院校

0

6.公民

0

其中:律师

0

科研人员

0

媒体从业人员

0

7.其他

0

四、行政复议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五、行政诉讼数量

0

(一)维持具有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六、举报投诉数量

0

七、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办理信件数量

0

八、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0

九、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1

(二)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1

(三)向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场所移送相关文件、资料

0

(四)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1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0

2﹒兼职人员数

1

(五)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0

十、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0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0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0

互联网+政务服务



十一、政务服务事项业务数


十二、政务服务事项办件情况(2017年实际办件数)



(一)行政许可

0

(二)行政征收

0

(三)行政裁决

0

(四)行政确认

0

(五)行政奖励

0

(六)其他行政权力

0

十三、政务服务事项不见面服务业务数

0

十四、政务服务事项不见面占比

%

0

十五、实现统一认证业务数

0

十六、实现统一认证占比

%

0

十七、实现在线办理业务数

0

十八、实现在线办理占比

%

0

十九、电子证照提供目录模板数

0

二十、提交电子证照数

0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